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的颁行,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全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矛盾突出,房屋征收补偿类行政复议案件大量增多。本文就审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在实体和程序合法性审查方面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能负责征收补偿工作中的具体事务,没有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要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为违法无效。 二、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建设项目,才能实施房屋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六种属于公益性需要的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非为公益性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 三、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规划等条件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还必须符合已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条件。如果在复议时,市县级政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进行征收的建设项目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则征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合法。 四、房屋征收決定内容应具体明确合法 作为行政执法文书,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四至界限)、征收对象(涉及的户数清单),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既要告知相应的救济期限又要告知具体的救济机构。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不仅是征收补偿决定审查的重点,同时也是征收决定应审查的一个要点。征收补偿方案所体现的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种类等必须与《条例》规定一致。征收补偿方案应体现一定的补助、奖励办法,要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中的被征收人予以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要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方式,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以公证摇号、抽签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时应遵守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范,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或鉴定。涉及对被征收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五、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相应程序要求 (一)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应当)组织房管、国土等部门进行论证修改后以征求意见稿形式向社会公布至少30日,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如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较大的或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应采取听证方式集中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要及时公布。 (二)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但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规范不能查找到有关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还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多少为数量较多,在上位规范没有明确的情况,市、县级政府应当在相应的规范中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另一要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还应当将足额的征收补偿款以专户的形式存储到金融机构。作为征收补偿的资金保障证据,被提起复议的征收主体必须提供金融机构的专户存款证明。 (四)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必须包含征收范围、征收户数清单、征收补偿方案和救济途径等。 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晰的,市、县人民政府方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作出后应予以公告。因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极大程度的影响,应将补偿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补偿决定内容必须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标准,全面包含《条例》所规定的相应补偿项目,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必须明确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