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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


  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刚实施的一项司法革新制度,但是对其进行研究的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了审判领域。而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则是检察机关为了能够在公诉领域充分行使其检察权而做出的一种尝试。与审判案例制度进行对比,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则是以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为基本原则,能够满足国内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需。本文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确定了案例的指导主体、探讨了遴选指导案例的标准和体例、提出了保障公诉指导案例法律效力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诉;指导性案例;合法性;合理性
  案例這一基本概念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实践过程中都被广泛使用,其通常指的是在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之后所做出的能够为其他法官作为参考的有效判决。案例因为具有典型性、新颖性以及复杂性,可以为法官在审理相似案件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公诉案例指导制度一般都是指人民检察院将规范审查以及指导起诉作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程序以及标准制定指导性案例,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为审判相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而且还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从而能够形成司法统一、司法公正的制度。
  一、公诉指导性案例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1)有罪判决和不起诉案例的合法性。案例所具有的合法性必须要先能够体现其形式上的合法性,也即是案例已经成了已决性案例。具体来说,一是公诉机关必须要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而且能够在最后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并且还能够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可以形成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案例;二是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例。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指出法定、酌定、存疑不起诉的事实和证据要点,并附上案情全貌,列明法律依据。
  (2)案例适用法律的合法性。案例适用法律的合法性指的是指导案例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将法律适用分成以下四个阶段:认定既定事实、根据已有的事实寻找或者选择合适的法律、对法律做出解释与说明、适用合适的法律处理案件。其中存在争议比较大的是对法律做出解释与说明。对法律的解释有的时候会与公诉检察官的不同而有异议。但不管这种解释的区别有多大,能够成为公诉指导案例组成部分的解释,必须"最"符合所解释的法律的立法目的。在探求立法目的的过程中,难免会应用语义解释法、体系解释法、历史解释法、目的解释法等法律解释方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服务于探求最真实的立法目的。
  (二)合理性原则
  (1)案例选择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公诉案例指导制度的设计必须要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应以审查起诉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否则其就会逐渐成为一种中看不中用的制度。当前,审查起诉工作所遇到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一是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大、困难程度高之间的矛盾,表现之一就是高专业技术含量的公诉法律文书较少;二是对公安刑事侦查活动、法院刑事裁判活动实行监督的积极主动性不足;三是对公安、法院的刑事检察监督强制约束力欠缺等。诚然,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完善立法。但在立法完善的过程中以及完善以后,都宜于在指导案例的选择上,有所针对性,选择承载有效或大力解决上述问题的公诉实践经验的案例作为指导案例。这就是指导案例选择上的合理性。
  (2)指导案例使用的合理性。在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完成设计之后,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行中必须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必须保障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增加审查起诉的工作量。此外,案例形成的合理性决定着使用的合理性。指导案例应当是在很多个别案件中通过必要的标准选择出有着代表性、典型性、普适性的案件,这样才能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广大检察机关的实践要求。
  二、构建公诉案例指导制度
  (1)案例指导的主体。在实施的公诉案例指导制度中,对案例指导的主体进行的选择必须要根据有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也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其作为案例指导的主体是必须的。
  将省级人民检察院选择作为一个指导主体,是出于对审查起诉工作的具体需求以及指导案例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的考虑。省级人民检察院不但有着对案例进行指导的条件,其还可以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丰富以及完善。
  (2)案例的选择标准。当前对案例进行选择的标准过于重视案件所具有的疑难复杂程度,对指导案例所针对案件事实的普遍性有所轻视,这会降低指导案例的效用。而且在很多疑难复杂案件,都难以在实践过程中将指导的案件全部概况表现出来。公诉指导案例的选择应当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外延,此外,还应遵循以下标准:①对于新类型案件,必须要使用各种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判断,做出司法决定的理由以及所取得的法律、社会、政治效果都会给社会和政治生态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制实践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②对于经常发生、数量多的案件,指导案例适用的法律应该恰当和全面,有很强的典型意义以及司法知识含量,能尽量照顾更普遍的地区和层级的司法机关的实践需要,具有涵盖性和高度可行性。
  三、体例研究
  案例的要旨就是案例产生争议的焦点,案件的索引表示了案件的实际来源,对其进行的处理结果就是起诉的结果。本文认为,对于这种案例应该有着一定的规范性,以免其不能满足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只将案例名称用作在指导案例目录中以进行索引(寻找案例的指示),没有指向性。案例的指导性作用需在案例解决争议焦点上体现出来,并不是案件的名称。在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将案例的名称与案例的要旨都列在了索引项中,有着明确的指向,有利于进行查阅。这点值得参考借鉴,但宜于将起诉书或其他公诉司法文书全文予以公布。
  四、公诉指导案例法律效力的保障措施
  一是公诉指导案例必须以最高检的名义发布,如此才能确保其法律效力。
  二是省级人民检察院以自己名义发布的指导案例只能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参考效力,且不得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相违背或有违背之处自动失去对本辖区的参考效力。
  三是最高检宜于及时从公诉业务部分提出的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遴选出一部分,以最高检的名义对外发布。
  五、结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一种新型的司法革新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虽然对其进行研究的重点都是在审判领域,但是公诉案例指导制度则是检察机关为了能够在公诉领域可以充分行使其检察权而做出的一种尝试。公诉案例指导制度是以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基本原则,旨在满足国内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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