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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司法的柔性化改革研究


  摘 要:当前,我国的制度法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民商事司法,尤其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复杂性非常明显,因此民商事司法的柔性化改革尤为必要。笔者以涉外民商事司法的柔性化改革为例,指出其柔性化改革中需要坚持合法性,同时要增强合理性,并且实现二者的统一和增强可接受性,实现价值的多元化与最大化。
  关键词:民商事司法;柔性化改革;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建设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民商事司法在我国司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涉外民商事司法的法定程序进行相应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若未得到妥善的处理,不但会激化当事人的矛盾,还将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造成影响,甚至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由此可见,对涉外民商事司法进行完善和改革尤为重要。
  一、民商事司法柔性化的含义及意义
  探讨民商事司法柔性化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民商事司法柔性化的概念,其指的是在民商事司法活动中,坚持以合法性为根本,法官秉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道德品质,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和效率等原则,合情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并灵活处理有关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最终实现民商事案件的和谐解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关于涉外民商事司法柔性化改革指的是对传统涉外民商事司法方法的一种改革,同时也是对司法权的一种重构。在传统的涉外民商事司法中,强调的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与确定性,因此法官并无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浓重的刚性色彩。尽管苛刻执法、坚持司法克制可以体现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法律的威严,但是在恢复实质的正义方面有很大的局限,这导致存在加剧跨国关系紧张的问题。涉外民商事司法柔性化强调了司法的灵活性,法官自由裁量权更大,可以对法律规则进行选择和解释,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合理的兼顾民意和情理,让程序上的障碍尽可能减少,实现实质的正义目标。
  二、民商事司法柔性化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是涉外民商事司法根本目的的需要。任何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的根本目都并非确定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妥善解决实际问题,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让人们达到比较和谐的一种状态,实现制度上的正义。因此在解决民商事纠纷过程中主要是能够从实际出发,做出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不必过于拘泥于法律的严格适用。笔者认为司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依法将纠纷彻底地解决,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涉外民商事司法也是如此,只是其解决的纠纷一般涉及到外国因素,并且在判决上可能会在外国产生约束力。在恪守传统法律规则下机械地做出裁判,则将可能造成裁决结果不被接受,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二,涉外民商事案件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需要司法柔性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全球贸易与投资也持续延伸,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跨国民商活动,因此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也增多,并且越发复杂化。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传统等差异的影响,使得涉外民商事案件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和制订等方面都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因此越发迫切需要灵活处理涉外民商事司法案件。
  第三,是构建和谐国际秩序的需要。当今社会各个国家的涉外民商事司法当中,仍然有很重的本土色彩,狭隘的民族主义根深蒂固,而在利益驱动下仍然造成了在管辖权方面不断发生冲突,仍然存在着手持两种不同判决结果,当事人求诉无门等情况。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某些术语和规则的解释不适当,逻辑推理的机械性很容易造成判决结果不被当事人接受。而上述情况对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都是不利的,因此科学的做法是要根据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案件受理和审理中,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最终做出有利于国际的合法合理的处理。
  三、柔性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柔性化改革的核心
  涉外民商事司法柔性化改革的核心在于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柔性化并非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涉外民商事司法的柔性化必须堅持规则至上,以合法性作为柔性化改革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实现司法的"刚柔并济",这也是司法克制和能动的一种调和。柔性化改革中本质上是赋予法官相当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素质的提高尤为重要,也是实现柔性化改革的一个关键因素。法官素质包括了职业要求、职业特点、与职业形象相符的素养和品质等。法官应该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一定的业务能力以及崇高的个人品德。
  (二)兼顾司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司法的合法性指的是司法程序运行和判决结果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守法方面具有绝对性,司法柔性化改革的路径也应当在合法性的限度范围内,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这也是法制的必须要求。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司法柔性改革中必须要坚持合法性,也只有坚持合法性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司法的合理性指的是司法在一般公众心里反映出的公理性和规律性。在涉外民商事司法中,由于牵涉到涉外的民事关系,复杂度更高,现有的成文法规定存在滞后性,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司法中,其合理性有更大的空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合理性对于实现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涉外民商事司法过程中法官一方面需要明确法律规范,同时要考虑国家政策、伦理道德和舆论民意等,让做出的裁判在形式上合法,并且程序和实质上合理,让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维护,同时又兼顾情理,尊重民意。
  四、结束语
  民商事纠纷本身具备的复杂性要求其必须进行柔性化改革,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过程中,解决纠纷并非只是严格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解决纠纷,化解利益冲突,调和矛盾,恢复和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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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赖亮洲.转型社会的司法柔性化改革[J].福建法学,2012,(2):90-93.
  [3]顾长洲.风俗习惯在民商事司法调解中的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3,(1):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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