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发,群死群伤的惨案时常发生,教训深刻。因此,充分认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保证高速公路安全与畅通,对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展高速交警执法规范化研究时不我待。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有所贡献。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 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的概念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的概念,高速交警行政执法应指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部门及其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为实现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权,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监督交通法规在高速公路上贯彻执行。 在高速公路上同时存在高速路政行政执法,高速路政行政执法应指高速公路路政部门及其高速路政人员以《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以管理高速路产及保障高速公路畅通为主要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 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高速交警的职责是負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巡逻执勤、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高速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有序、畅通。 二、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方面存在问题 高速公路执法主要依托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站进行,主要执法对象包括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治安、刑事案件,其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防事故、保畅通"。随着人民权责意识的日渐清晰和执法规定的不断完善,势必对于高速交警日常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许多高速交警以及高速交警部门的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有的重执法而轻服务,不愿意为巡逻中遇到的行人和故障车辆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拖拖拉拉;有的重执法数量而轻执法质量,盲目追求执法的总量和罚款的金额,而忽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有的重实体而轻程序,在办案的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充分让当事人享受法定的权利。 (二)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高速公路交通执法具有封闭性、突发性、复杂性等特点,这就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是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高速交警管理权限、组织管理体制、案件管理机制尚未有统一模式。从管理权限上来看,有的省份采取"警路一体"的模式,即高速警察同时履行交警、路政两方面的职责,而大多数省份采用"警路分离"的模式;从组织体制上来看,部分省份采用省垂直管理的模式,部分省份采用分区域地方管理的分散管理模式,部分省份采用垂直和地方管理相混合的模式;从案件管理机制上来看,一些省份的高速警察只具备交通执法权,一些省份的高速警察具备治安管理权限,而一些省份的高速警察则具备交通、治安管理权限以及部分刑事执法权限。混乱的体制机制不利于推行全国性的执法细则,不利于全国高速警察队伍的建设,不利于应对高速公路复杂多变的突发状况,从民警的角度上来看,复杂的机制体制往往让人无所适从、效率低下。 下面就以笔者的工作环境举例。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目前是实行的省垂直管理为主,地方管理为辅的混合制管理方式。具体到笔者工作的黄石大队,如图所示,其中G50沪渝高速、G45大广高速分别由省直管的黄石大队、鄂州大队、黄州大队、下陆大队四个大队管辖,而S7汉鄂高速、S29麻武高速、S78蕲嘉高速则分别由鄂州、黄冈、黄石三地的地方交警部门管辖。由于辖区周边高速存在多地、多部门管辖的情况,假如笔者工作的鄂东长江大桥上发生一起肇事逃逸案件,那么仅仅通知周边各大队协查就会花费较长时间,往往会错过最佳的追缉时机。 从管理权限上来看,笔者所在的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对于治安和刑事案件只具备先期处置权。日常工作中笔者大队民警查处到的无证驾驶、假牌假证、酒驾、醉驾、交通肇事罪等涉及到拘留、拘役的违法行为,需要前往距离大队30公里之外的鄂州市公安分局进行审批、送拘,由于一个案件往往要往返多次,民警在这个过程中会浪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如果碰到司乘纠纷、财物被盗、碰瓷、抢劫等治安刑事案件,笔者大队民警也只能先期处置之后再将案件移交给案发地的地方分局或者派出所,地方警察部门对于发生在高速上的案件通常存在调查难和取证难的问题,反过来还是需要求助高速交警部门,结果就造成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案件处置效率十分低下。 (三)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但基层高速交警部门往往存在两个突出问题。 其一是警力严重不足,还是以湖北省为例,根据交通部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湖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共计6204公里,按照公安部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高速交警的警力按照每公里0.5—1.2人的标准配置,即使按照最低标准配备民警,也需要3100名高速警察,但湖北省实际高速警察总数约为1500至1600人,还达不到最低标准的一半。 其二是目前高速交警经费保障不足。基层民警从事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却享受不到相对较高的待遇;基层大队也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在科技投入、宣传经费、车辆购置方面往往是捉襟见肘。而经费不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首先,经费以"杂粮"(非税收入)为主,以"皇粮"(预算拨款)为辅。 其次,高速交警经费与收入挂钩,"以收定支"的现象严重。 再次,不同地区高速交警之间非税收入差距大,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经费保障不平衡。 最后,高速交警部门经费预算到位率低,年中预算执行不均衡,年终追加和结转现象严重,资金使用率不高。 三、提升高速公路交警行政执法水平的对策 (一)提高高速交警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端正执法理念 鼓励高速交警在职学习,增加执法培训,提高高速交警的执法水平。在工作中领导要鼓励民警在职学习、注重对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特别对那些爱学习、钻研业务知识的民警保障一定的学习时间,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组织民警及时学习。增加民警的学习培训班,不断更新民警的业务知识,强化高速交警的法治意识、执法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端正高速交警的执法理念。 在现实高速事故民警行政执法中,个别民警面对前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不热情,不尊重;在高速公路事故处理中高速事故民警"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四难现象常见,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利益化、商品化的倾向,事故认定不公正,办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突出。要加大对高速事故民警的思想教育,端正高速事故民警的执法态度;组织建立完善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评析制度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公开化透明化,让事故当事人明白事故处理流程,做到透明执法;加强高速公路事故处理警务监督机制,防止高速事故民警违法亂纪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改革管理体制 管理权限方面,应当推广"警路一体"的管理方法,在没有现实条件的省份,也要大力推进"警路联合",建立警路联合执法、联合巡逻、联合应急处置的常态化机制。 组织体制方面,实行高速交警省一级垂直管理是我国高速公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发展的趋势。实行高速交警省一级垂直管理有利于高速交警统一管理、有利于高速交警内部沟通协调办案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加强高速交警与外部单位的沟通联系、有利于高速交警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的保障。 案件管理机制方面,可以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支)队成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公安局负责高速公路上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明确高速交警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管理职能,统一办案机制,弥补现行高速交警管理体制中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管理职能不明确、办案机制不健全的缺陷。强化高速交警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管理职能,弥补现行体制的不足。 (三)完善高速交警的保障机制 首先,增加高速交警警力配置。要按照最低标准补足基层民警缺额,在此基础上,还应招募具备计算机、互联网、刑事侦查、安保、应急管理等方面技能的专业人才充实警力,提升整体队伍的战斗力。 其次,提高高速交警执法的科技含量,坚持从科技上要警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基层执法中广泛运用是基层执法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但从现实上来看,高速公路上的科技投入往往依赖于高速经营部门,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也满足不了现实的需求。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上的监控设施基本上是修建高速公路时由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安装的,主要服务于高速公路的收费及路产,且监控设施落后,夜间基本上不能使用,无法满足新时期高速交警行政执法的需要。如,高速交警无法通过监控设施测定超速车辆的车速;对夜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无法通过监控设备调取有效的监控资料等。 高速交警部门应加大对高速公路路面及站口高清红外电子监控设施的投入,通过设置在路面的固定和移动电子监控设施对超速行驶、低速行驶、大型车辆长期占用超车道、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无接驳资质的客车夜间2时至5时违反规定通行等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后进行非现场处罚,从而达到节省警力的目的。 建立交通诱导系统。在高速公路重点路段及收费站安装LED显示屏,以省为单位建立全省高速交警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交通气象、路况、道路施工、交通管制、出行提示及车辆安全行驶速度等交通诱导服务信息,减少发生恶劣天气、交通管制时采取的全体高速交警上路喊话指挥交通的人海战术。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运输通道,在此背景下,应切实加强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伍建设,法治建设,完善和规范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促进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杨琪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与"畅通"问题研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0). [2]张雪梅.论交通警察素质与执法文明建设[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2) . [3]王赫.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法治与社会,2009.(7). 作者简介: 盛翱(1987~),男,湖北武汉人,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学位,现就职于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石大队,职位科员,职称:初级执法资格,研究方向:高速公路执法,高速公路事故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