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多发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为应对灾害来袭,台湾建立了四层资金准备机制。以"中央"政府为例,用于应急和灾后重建的财政资金计有四类:不低于当年总预算支出的1%的灾害准备金、视当年财政情况在总预算中设立的第二预备金、预算调整和发行债务筹集的"特别预算"。各县、市等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灾害准备金,如有灾害发生,按下列顺序动用准备金:首先动支灾害准备金;其次移缓济急,调整年度预算以推进救灾工作,若前两项经费仍然不足支应,可就不足部分,报请"中央"政府协助。 台湾实行的是"地方自治"体制,因此若有灾害发生,地方政府首当其冲,首先动用本级灾害预备金、或移缓就急调整本级预算来支应一切救灾需要。只有在灾害巨大,所需资金超出本级按法律应计提的准备金以后,方可就其不足部分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 "中央政府"在接到地方请求后,可拨付两类资金,一是用于对于灾害救助及紧急抢救的经费,相当于我们的应急抢险经费,二是复建经费。所不同的是,用于紧急抢险的经费尽管可以预拨,但最后结算时要以"中央政府"最后核定的复建经费为基数进行计算和清算。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在审定的地方复建经费总额的5%范围内计算地方政府可得的紧急抢险经费;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拨补经费超过实际发生数,则以后者为限。对于复建经费,则以审定的地方政府复建经费总数减去该级政府灾害准备金尚可支用数后的差额进行拨补,基本原则是保证地方政府应急与重建的资金需要。管理程序上,灾害救助及紧急抢救经费,核定后一次拨付;复建经费,先行拨付30%,其余款项应在地方政府完成工程发包后,依发包金额大小,就未拨足部分予以一次拨付或视工程实际进度核实拨付。 特别值得借鉴的是,台湾"中央政府"建立了将地方政府申请灾害财政援助金额与其申报真实程度紧紧相连的"捆绑式"激励相容机制,利用调增可调减的奖罚措施促使地方政府据实申报。具体如下: 县(市)政府提报的复建经费经中央审议小组审议后,如核定数占提报数的比率超过70%,则调增灾害救助及紧急抢救等经费数额拨付上限由5%提高到6%; 县(市)政府提报的复建经费经审议小组审议后,如核定数占提报数的比率超过80%,调增灾害救助及紧急抢救等经费数额拨付上限由5%提高到7%; 县(市)政府提报的复建经费经审议小组审议后,核定数占提报数的比率超过90%,调增灾害救助及紧急抢救等经费数额拨付上限由5%提高到8%。 以上为奖励措施。但如果地方政府真实报灾的比率过低,就会遭到"中央政府"调减资金的处罚: 县(市)政府提报的复建经费经审议小组审议后,如核定数占提报数的比率低于50%,则调减复建经费应拨补码额10% 县(市)政府提报的复建经费经审议小组审议后,如核定数占提报数的比率低于40%,则调减复建经费应拨补码额15%; 县(市)政府提报的复建经费经审议小组审议后,如核定数占提报数的比率低于30%,则调减复建经费应拨补码额20% 地方政府一旦被取消拨补经费,则应将已获拨补款项办理缴回或由中央自其它已获核定且尚未拨付的款项中扣抵,如不敷扣抵者,自其当年度或以后年度获分配的中央一般性补助款中予以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