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蒋芳坋 (36500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在当前腐败现象中越来越严重和突出,也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恶化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一个重要源头,是我党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惩治和预防的对象。 在实践中,职务犯罪活动往往是事先有预谋,事后又毁灭证据,再者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作案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横向联系或者上下串通,有的还与黑道结盟甚至与国外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因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侦查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侦查谋略,才能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领域进一步拓展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不仅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而且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也存在,同时也向一些新的经济领域、权力领域及资金密集行业蔓延,以往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有了职务犯罪活动的足迹和身影。 (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多样化 现阶段,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不断发生新的变化,规避法律的能力不断强化。笔者认为,以开办公司的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之类的案件,由本人办事而由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不办理权属变更等行为均属于职务犯罪。 (三)犯罪活动群体化 职务犯罪活动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群体化作案现象日益突出,有专家将职务犯罪比喻为从地下的"马铃薯现象"发展到地上的"葡萄串现象",在近期出现的报道中,常常是查处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犯罪分子采取上下勾结,共同策划作案的现象日益明显。 (四)犯罪行为跨区域化、国际化 伴随着经济进一步全球化,跨国境作案、与国外犯罪分子共同勾结作案或者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国境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妻子、子女及财产转移国境外等现象日益突出。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强制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强制措施,对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或者妨碍侦查活动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常用的强制措施有: (一)拘传 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常的方法,它不必以传唤为前提,只要是侦查需要可以直接采取拘传,拘传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可以由检察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笔者认为,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执行拘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拘传的时间有哪些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还尚未拘留逮捕的,拘传措施实施后,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拘留、逮捕的才可以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把握。 (2)拘传时间的如何计算。拘传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不是从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拘传时起算,也不是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时起算,这一点办案人员应当牢记。 (3)連续拘传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个界限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至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正常生活,如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同时结合个案,如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情况、侦查紧急的程度等来确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 (4)拘传的到案地点如何确定。由于拘传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因此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若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个市、县的,则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检察院联系,以便在当地指定拘传的到案地点,而不能将其带回本院。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保证人保证,一种是保证金保证。笔者认为,在取保候审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抓紧对案件的侦查,在取保期限届满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无论是保证人还是保证金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特别是对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 (3)防止因取保候审不当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办案机关在适用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全面正确地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要件,如果认为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不能轻易适用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笔者认为,在监视居住的适用中应当注意加强防范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反侦查活动,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日益发达,电话手机的技术应用广泛。笔者认为,执行机关可以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三、职务犯罪的侦查谋略 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充分认识和了解职务犯罪行为人及其周围环境的基础上,结合以往侦查经验而制定的指导侦查活动以获取最佳侦查效果的侦查方法。 (1)上楼抽梯、政策攻心。这是针对某些职务犯罪嫌疑人胆战心惊和做贼心虚的心理所采用的一种攻心计策。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心理特点展开政策攻势,明确向犯罪嫌疑人指出只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才是出路,没有回头路可走,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者是坦白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 (2)诱敌深入,一箭双雕。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初期,侦查人员由于还不能准确掌握职务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对职务犯罪活动预测往往在在二种以上可能性,这时可以采用一个方法直接达到两个目的或者是二件事情采取同时并举的做法,从而突破案件甚至带出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挖出串案。 (3)足智多谋、顺藤摸瓜。办案人员在有帐可查的贪污案件中,要充分利用实施职务犯罪时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如账册凭证等有利条件,有步骤地按照由证到人,或由人到案的次序进行侦查破案。一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就应该一追到底直至查清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