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于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的问题受到了很多网友们的关注,大多数网友都想要知道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的具体情况,那么关于到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的相关信息,小编也是在网上进行了一系列的信息,那么接下来就由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下小编所收集到与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相关的信息吧(以下内容来自于网络非小编所写,如有侵权请与站长联系删除) 两部门发文不得强制农民搬迁上楼 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发布会上提到,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 ‘三个不得’。”陈尘肇介绍,除上述的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外,还包括: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陈尘肇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上述两部委围绕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起草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归纳起来是3句话,即“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 该通知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目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多严重? ——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蔓延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陈尘肇介绍说,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 据他介绍,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了“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自然资源部也采取了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清理批而未供土地、清理闲置用地等措施,来加强行业管理,保护耕地。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 陈尘肇谈到,目前,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相关法律制度成了‘摆设’和‘稻草人’,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甚至听之任之、置若罔闻。在部分群众中也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别人建,我也建,别人不拆,我也没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还夹杂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甚至是一些基层干部腐败问题。” 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崔瑛谈到,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许多地方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总感到‘我占一点,不碍大局’、‘占比罚得到的好处多’;二是土地执法不严,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妨碍当地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对土地违法查处力度不够;三是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四是政策法律不完善。比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必须拆除,但实际查处难、执行难。 将从哪些方面遏制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地方在招商引资落地时,不能违法批准或越权批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此次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 此次通知明确的“八不准”具体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针对不准违法“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如何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解释说,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他指出,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这都是有关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制度要求。 陈尘肇强调说,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要知道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屋是违法违规不可以干的。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以及村组干部,要知道耕地是受到国家严格保护的,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时候,或者是在给老百姓批宅基地时,要看看是不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不是占用耕地,不能违法批准,或者越权批准。 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追责? ——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将严肃追责 陈尘肇表示,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他特别强调,针对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既包括行政责任的追究,也包括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行政追责方面,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刑事追责方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 据介绍,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消息:农村社区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近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干杰到潍坊青州市、临朐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实地调研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他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 李干杰指出,农村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实现“居住社区化、服务社会化”的大势所趋。 要坚定正确方向,综合考虑土地流转、自然条件等因素,以生产方式转变为前提,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条件成熟的积极推进,条件不成熟的不能急于求成。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搬不搬、建不建,群众说了算,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增加群众负担。要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真正把好事办好。 微信搜索:知识的传播者,关注知识的传播者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