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5名狱医获刑登录了热搜,也是在网上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那么很多小伙伴可能还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如何,小编也是在网上查阅了一些信息,那么接下来就分享给大家来了解下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5名狱医获刑具体的情况吧 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 5名狱医获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王某逍遥法外的原因,与新华社《半月谈》9月3日曝光的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过了“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 这5名狱医包括: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兼任监狱局第一医院副院长王全仁,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内科主任高春桃,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张满,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医师李齐放,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陈华。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5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相关报道:杀人犯“纸面服刑”15年 日前,有媒体报道内蒙古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和被判刑15年却一天牢都没坐,引发关注,大家也因此听说了一个新词组叫“纸面服刑”。被害人的母亲韩杰表示,1992年,17岁的巴图孟和因口角持刀将她儿子捅伤,此后她儿子因心脏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次年,巴图孟和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5年。然而判决生效后,巴图孟和直接从看守所回到了村庄,并未去监狱服刑。接下来,巴图孟和摇身一变,成为当地的会计、当选村主任、蒙混入党,甚至还当选旗人大代表。 2017年,巴图孟和被收监,将服刑15年。昨天,总台央广记者谭朕独家采访到从案发就跟进此案件的办案人员,还原杀人犯“纸面服刑”15年重新收监经过。他说,多年来,韩杰老太太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她推动了巴图孟和的收监,而巴图孟和的贪污问题是入监后查出,并不是外界所说的因职务案发牵扯出未服刑旧案。 27年前的那次庭审,让韩杰最难忘记的就是法官和巴图孟和的那段问答,韩杰说:“1993年6月2日开庭了,开庭的时候我也去了。我孩子是白永春,检察院公诉的是巴图孟和。(法官问)巴图孟和跟白永春是什么关系?哥们关系,什么哥们?好哥们。好哥们你怎么动刀子了?不吱声。拍桌子你为什么动刀子了?不吱声。什么事动刀子了?不吱声……” 1993年6月9日,原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巴图孟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据报道,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巴图孟和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但据韩杰说,巴图孟和一天牢都没坐,法院判决之后不久,他就从看守所回到了村里。 据报道,直到2007年5月13日,也就是当年案发之后15年整,巴图孟和来到监狱拿到“刑满释放证明书”。就这样,一天牢也没坐过的巴图孟和,在纸面上“服”完了15年的刑期。接下来,巴图孟和摇身一变,成为当地的会计、当选村主任、蒙混入党,甚至还当选旗人大代表。 保外就医执行标准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保外就医主要问题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出现“一保到底”或“保而不医”的现象。然而,这种彰显司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在执行中却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最终反过来伤害了制度本身。 逍遥狱外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他却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在监外逍遥了一年多,直至2011年初省检察院对林崇中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才被收监。 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徒刑8年后,以蹊跷的保外就医,长达8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刑5年的潮州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刘益民,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下,一样成功“保外”,等等。 2011年3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 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与普通罪犯相比,在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保外就医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更具备利用先前的各种资源造假的条件。 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或经济,被发现的几率极小。除一些获刑官员把保外就医当成逍遥“狱”外的一个渠道,也有其他类型的罪犯钻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极严重的后果。比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买通监狱长等手段获准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审批过简 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在杜立元看来,这个部门规章已颁行二十多年,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而且,在其上位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已作出修订的情况下,该办法至今未作修订,未能与上位法紧密衔接,使保外就医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都存在问题。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监狱讨论罪犯是否保外就医时,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杜立元说,“上报罪犯保外就医的手续时,尽管将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但仅是告知备案。” “从这一程序不难看出,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本身就有决定权,检察系统的监督权相当有限。”杜立元说。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的重视。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程序进行了修改。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新刑诉法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但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效果有待观察。”杜立元说。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潘开元说,“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一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是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三是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但在麻国安看来,《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也漏洞颇多。“尽管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对于严重程度的指标,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而其中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使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更是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新刑诉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麻国安说,“这个法律盲区,更助长了个别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胆量。”